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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0-22作者:佚名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于2025年1月1日施行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库的组建、选聘、履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桂建管〔2016〕116号)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对评标专家管理的要求,迫切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结合我区实际,现修订形成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共45条。主要包括:总则、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评标专家选聘、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评标专家履职管理、附则等内容。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共6条。

  主要对《办法》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等进行总体规定。

  (二)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共4条。

  《办法》对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回避情况进行明确。

  (三)第三章评标专家选聘,共7条。

  对评标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入库的程序、评标专业的选择、聘期及续聘作出相关规定。

  (四)第四章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共13条。

  主要对评标专家抽取方式、特殊项目的处理、补抽和更换等评标专家库的使用作出规定。同时,对招标人代表的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第五章评标专家履职管理,共12条。

  对评标专家动态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提出了相关要求,明确了评标专家各考核阶段不合格时的处理方式。

  (六)第六章附则,共3条。

  明确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的处理依据和《办法》的解释权及施行时间。

  三、需重点解读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的入库、日常管理、出库,以及广西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二)入库专家的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专业人员申请入库需要满足的专业技术职称条件为以下两者之一: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取得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5年,并具备工程类执业资格证书。

  工程类执业资格为一级建造师、注册城乡规划师、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等其中之一。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且取得工程类中级职称满5年”不再作为入库条件。

  (三)评标专家选聘程序

  评标专家选聘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需要提供个人申请书、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等材料,经网上报名、资格初审、复审、考试、培训等程序入库。

  (四)评标专业数量

  首次申请入选广西房屋市政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最多可填报2个二级专业类别中的4个三级专业类别;年度考核优秀的,可申请增加1个二级专业类别中的1个三级专业类别,最多增加不超过2个二级专业类别中的4个三级专业类别;续聘评标专家可保留原选择评标专业类别。

  (五)评标专家基本信息的管理

  评标专家需如实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当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登录广西房屋市政评标专家管理系统进行更新。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等证明评标专家能力和可能影响评标专业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应一并提交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六)聘期的规定

  评标专家每任聘期三年,聘期起止时间以评标专家电子证书载明日期为准,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本《办法》发布前已在库的评标专家,聘期起始时间以发布之日起计算。

  聘期届满前90日内,评标专家可提交续聘申请,经初审、复审通过后予以续聘。

  (七)招标人代表的规定

  招标人不能委托处于暂停评标资格期间的评标专家担任招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是评标专家库内评标专家时,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招标人代表与抽取的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在不同评标室评标,并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八)评标专家考核管理

  考核分为动态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动态考核采用扣分制,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与抽取间隔期挂钩,抽取间隔期内评标专家不纳入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范围,在全区无法获抽取参与评标活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将解除聘任关系。

  (九)劳务报酬标准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参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相关指导意见执行。评标专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额外索取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一次性扣20分,年度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原文链接:http://zjt.gxzf.gov.cn/zfxxgk/fdzdgknr/zcjd/t260663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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