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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袁剑明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建建字〔2025〕41号)

发布时间:2025-09-29作者:佚名来源: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当事人:袁剑明  证书编号:黔建安B(2017)0002970   所在单位: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2024年6月30日,你所在单位在实施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华通金融租赁总部大厦地下室及上部工程项目中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批复同意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华通金融租赁总部大厦地下室及上部工程项目“6·30”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存在审核施工方案不细不严, 未根据工程特点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或参与拟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2日作出了《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扣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袁剑明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黔建建字〔2025〕39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告知书》),你所在单位于2025年8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黔建安B(2017)0002970)6个月的行政处罚,时间从2025年8月26日至2026年2月25日。

  你领取的电子证书(证书编号:黔建安B(2017)0002970)自本机关处罚决定之日起将在贵州省建筑业和公共服务系统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的起始时间。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单位安管人员,不得参与企业或项目的安全管理活动。

  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

   

   

   

  


原文链接:http://zfcxjst.guizhou.gov.cn/jszx/zxwj/202508/t20250828_88533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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